諾基亞通信系統(tǒng)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無固定期合同員工萬先生在回家奔喪后,被以曠工3天為由辭退。萬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期間工資10.2萬余元,被仲裁委及一審法院駁回。昨天,二中院終審改判,支持萬先生訴求。
◎一審
法院支持仲裁委判員工敗訴
2012年5月16日,諾基亞公司發(fā)出變更萬先生的直線經理為張某的郵件。2012年8月22日,張某通過電子郵件通知萬先生次日搬至望京辦公地。8月24日,萬先生發(fā)出郵件聲明其仍在酒仙橋辦公。當日,萬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處理喪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
2012年9月5日,公司以萬先生“不遵守直線經理指示及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為由,作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萬先生于2013年6月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總計10個月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工資102400元。仲裁委駁回了萬先生的請求。
萬先生隨后向法院起訴。他說,首先,他認為張某并沒有變更為其直線經理,他對通過郵件發(fā)出的通知有疑問,并向多人核實,但沒有得到答復。
其次,岳母去世后,他在休假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和公司申請了喪假。公司的請假規(guī)定是在員工出示相關證明后可以享受6天的喪假,他不清楚相關證明是什么,發(fā)出郵件詢問了多名相關負責人,均無明確回復,于是,他把工作交給同事就回老家了。
一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仲裁結果,判決萬先生敗訴。萬先生又向市二中院上訴。
◎二審
法院改判支持員工全部訴求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諾基亞公司與萬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認為,諾基亞公司對于此次人事變更僅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萬先生,在萬先生難以確認并向公司提出質疑時,公司并未履行有效的告知義務。且張某發(fā)出的搬家通知亦屬于電子掃描件的情況下,萬先生未執(zhí)行搬家決定,并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書面通知,并無不當。
萬先生在休假前曾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說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關人員告知需如何辦理請假手續(xù),但相關人員并未明確答復,公司的員工手冊對此亦未明確說明。公司的說法法院不予采信。
萬先生在收到搬家通知后,雖在電子郵件中表示拒絕,但并未停止工作,因此不應認定為曠工。諾基亞公司并未催促萬先生盡快搬家,既沒有關閉萬先生的原辦公場所,也沒有告知其若不到新辦公地點上班將按曠工處理,而直接認定萬先生曠工,向其做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不當。
綜上,法院認為諾基亞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萬先生的主張,于法有據(jù),法院終審予以支持。原審法院所做判決不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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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合同不是“鐵飯碗”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yōu)勢,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xiàn)長期穩(wěn)定職業(yè)?!秳趧雍贤ā愤€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優(yōu)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但是,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