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法院依法對運輸毒品罪的謝某某依法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謝某某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謝某某駕車竄至廉江市塘蓬鎮(zhèn)一個石頭處,以7000元的價格向一名叫“陳四”的男子(身份未明)購買毒品冰毒。被告人謝某某拿到毒品冰毒后又駕車往廉江市區(qū)方向行駛。當日23時許,被告人謝某某途經(jīng)廉江西高速收費站時遇公安民警攔截檢查,便將其購買的價值7000元毒品丟在地上,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稱量及鑒定,所扣押的兩小包疑似毒品共凈重10.63克,均檢見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謝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4月1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運輸,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謝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又可從寬處理。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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