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強化警示教育,持續(xù)深化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及背后“四風”問題專項整治,近日,湛江市紀委監(jiān)委通報我市6起黨員、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一、霞山區(qū)愛國街道黨工委原書記陳廣華醉酒駕駛問題。2019年5月30日凌晨,陳廣華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途經綠華路廣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屬于醉酒駕駛。2019年8月,湛江經開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陳廣華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二、廉江市雅塘中學原副校長吳周醉酒駕駛問題。2019年8月6日晚,吳周飲酒后駕駛摩托車途經廉江市人民大道糖廠紅綠燈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屬于醉酒駕駛。2019年9月,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吳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三、湛江中心人民醫(yī)院設備科原副科長周馳醉酒駕駛問題。2020年7月5日凌晨,周馳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途經湛江經開區(qū)樂山路嘉寶莉漆店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屬于醉酒駕駛。2021年5月,湛江經開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周馳受到政務撤職處分。
四、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寸金橋公園派出所原副所長陳泉潔醉酒駕駛問題。2021年7月12日凌晨,陳泉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赤坎區(qū)海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南橋南路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屬于醉酒駕駛。2021年10月,赤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陳泉潔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陳泉潔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五、廉江市石頸鎮(zhèn)黨委副書記、武裝部長劉石添明知他人飲酒駕駛而不阻止,造成了嚴重交通事故問題。2021年9月14日中午,劉石添與石頸鎮(zhèn)香嶺村委會干部賴虎等人飲酒后,賴虎主動提出當駕駛員。劉石添明知賴虎已飲酒,仍將其小型轎車交由賴虎駕駛。15時許,賴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廉江市塘蓬高速出入口匝道時,與社會人員駕駛的機動車迎面相撞,致使雙方車輛嚴重受損并造成他人受傷。劉石添受到誡勉處理,賴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六、湛江市農業(yè)農村局種業(yè)管理科原科長梁世華醉酒駕駛問題。2022年12月17日凌晨,梁世華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人民大道北加油站路段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屬于醉酒駕駛。2023年2月,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梁世華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通報指出,黨員領導干部酒駕醉駕,歸根結底是思想作風問題。上述6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數(shù)黨員干部紀法意識薄弱,對黨紀國法缺乏敬畏之心,甚至認為酒駕醉駕是小事、“擺得平”,心存僥幸、以身試法,不僅受到行政、刑事處罰,還受到黨紀政務處分,代價極其沉重,教訓極其深刻。全市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引以為戒,深刻吸取教訓,充分認識酒駕醉駕的嚴重后果,時刻繃緊紀律之弦,切實把紀法要求轉化為行動自覺,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他人負責的態(tài)度,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安全文明駕駛,自覺維護黨員、公職人員良好形象。
通報要求,全市各級黨組織要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加大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教育監(jiān)督管理力度,舉一反三、抓早抓小,引導黨員干部從思想上杜絕酒駕醉駕行為,不斷增強紀法意識。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樹立系統(tǒng)思維,加強與組織、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信息互通、協(xié)作配合,對頂風違紀者“零容忍”,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要把查處黨員、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問題,與整治“酒杯中的奢靡之風”一并實施,既查當事人,又查同車、同桌人;既查組織者,又查參與者;既查酒后違規(guī)駕駛問題,又查飲酒背后隱藏的違規(guī)公款吃喝、違規(guī)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等“四風”問題。要警惕執(zhí)法不到位、說情干預、包庇袒護等行為,跟蹤落實酒駕醉駕問題移送、查辦及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力度,嚴肅工作紀律,對酒駕醉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罰不執(zhí)行等問題線索,依規(guī)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