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酒后騎乘二輪電動自行車撞倒他人導致死亡的案件,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騎乘一輛二輪電動自行車沿著湛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龍潮東路非機動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龍潮東路一路段時,與站在非機動車道準備乘坐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黃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某頭部嚴重受傷被送到湛江中心人民醫(yī)院搶救。后黃某某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陳某某的血樣中乙醇濃度為98.58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黃某某無責任。
赤坎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陳某某醉酒駕駛依法從重處罰,但同時結合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的情節(ji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某服從法院的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在人們印象中,電動自行車的危害性不大,即使撞到人也不會有什么嚴重后果。然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jù)此,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和健康,務必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注意交通安全。
法律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