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法院結(jié)合春風利劍專項行動的開展,發(fā)布兩起危險駕駛罪案例,強化以案普法,堅決維護社會安全穩(wěn)定有序。
案例一:無證醉駕,害人害己
【案情簡要】
2021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等人在梅菉人民西路某冷飲店飲酒。后被告人嚴某在未取得駕照的情況下,酒后駕駛一輛兩輪輕便摩托車在公路上行駛,行至228國道斜穿公路行駛時,與對向陳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被告人嚴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嚴某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2.5mg/100ml;其駕駛的二輪車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事后被告人嚴某主動向被害人陳某賠償了人民幣2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判決】
吳川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嚴某在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嚴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嚴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嚴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二:高速醉駕,從重處罰
【案情簡要】
2021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符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上路,并于當日14時16分左右在機場南高速駛上汕湛高速公路,行駛至汕湛高速公路湛江段838公里處,符某停車休息,后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第一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符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89.1mg/100mL。
【法院判決】
吳川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符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經(jīng)查,被告人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險駕駛行為已完成,屬于犯罪既遂;其次,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并行駛于高速公路上,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不宜對其宣告緩刑;其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應(yīng)從輕、從寬處罰。法院根據(jù)被告人嚴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