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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修改 網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2013-10-29 11:3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林遠

保障

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社會以海量信息為基本元素,在電子商務對信息數(shù)據的利用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消費者個人的信息數(shù)據。從目前來看,電子商務中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數(shù)據,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正日益嚴重。

全國人大代表、西昌學院法學副教授王明雯曾舉出一組數(shù)字:98%的網站收集個人數(shù)據信息和提供的服務是相關的,73.27%的網站收集超過服務范圍的個人數(shù)據信息,4.75%的網站收集和網站提供的服務完全不相關的信息。個人信息被收集后用于數(shù)據二次開發(fā)、相互買賣等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而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這是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的另一大亮點。

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第二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

據悉,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尚無專門法律,但已有《侵權責任法》、《居民身份證法》等多部法律、法規(guī)涉及其中內容。專家認為,針對消費者信息泄露、騷擾信息泛濫等情況,修改后的消保法規(guī)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及其保密義務,對個人信息保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由于損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后果往往無法直接用金錢衡量,損失賠償計算困難,其他國家往往通過加大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遏制。據悉,德國規(guī)定違法向消費者推送垃圾短信的公司要承擔高達幾十萬歐元的罰款。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六條第九款提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除民事責任外,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升級

監(jiān)管與懲罰將“換代”

另外,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和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xié)會可以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

“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條款、虛假廣告宣傳等受侵害對象眾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協(xié)根據法律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辟Z東明日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

另外,對于很多消費者反映的維權難,舉證難,包括鑒定難、鑒定費用高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介紹稱,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還改變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今后舉證負擔轉移給了經營者,經營者需要證明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是沒有問題和瑕疵的。

在修正草案三次審議中,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一直有變化。賈東明介紹稱,修訂后的消保法對懲罰性賠償做出兩款規(guī)定。一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二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賈東明表示,如果造成消費者死亡,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消費者最終能得到的賠償將是自身損失總和的三倍。目前來看,全國平均賠償額度可以達到將近150萬,北京上海等發(fā)達地區(qū)將超過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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