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川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據(jù)了解,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份開始代任×融資產吳川分公司的經理負責人,2017年4月份正式任經理,2017年6月份×融資產吳川分公司停止營業(yè),更名為“×牛旅游”吳川營業(yè)部繼續(xù)營業(yè),李某繼續(xù)擔任經理。李某在擔任上述單位經理負責人或者經理期間,在沒有相關的金融許可,也不具備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的資質的情況下,介紹吸收客戶投資“×融匯”和“×牛旅游”理財產品等,共吸收資金25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金融管理秩序,以單位名義通過高收益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達251.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