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是雷州市英利鎮(zhèn)中心小學的教師,2016年9月,其在中山購買房屋欲提取公積金,但雷州市住房公積金答復夫妻異地購房,須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購房地的戶籍證明或工作證明(繳交社保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等)。蔡女士表示其他城市已放寬提取條件,其認為該規(guī)定不合理,并咨詢異地購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提供多少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希望相關(guān)部門繼續(xù)跟進處理。
雷州市12345熱線:蔡老師于2016年9月份在中山買房,按照我們《湛江市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guān)于調(diào)整優(yōu)化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湛公積金委〔2018〕6號)的第五條規(guī)定,職工及配偶因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職工或配偶在購房所在地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證明(在當?shù)刈》抗e金管理中心打印最近半年繳交住房公積金流水賬,要加蓋公積金中心公章)或購房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在簽訂購房合同一年內(nèi)一次性到我們市中心或辦事處辦理公積金提取,且提取金額不能超過首付金額,按照該老師的說明的情況,她的購房時間已經(jīng)超過一年,不符合我們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且工作證明必須是在購房地繳交最近六個月的住房公積金流水,社保繳交證明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