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咨詢:甲乙雙方簽訂(臨時合同工)勞動合同,乙方已經在該單位工作六年,在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假期內未發(fā)工資,而告訴乙方已經為乙方購買了生育保險,休產假期間是社保局發(fā)放生育津貼,甲方不發(fā)放工資。現咨詢勞動部門,單位這種說法是否合理,是否違反了國家勞動法法規(guī)?若違法,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希望相關部門給予詳細解答。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2、若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補足差額。3、女職工原工資標準,包括所有的應發(fā)工資。4、生育津貼是企業(yè)按月支付,而不能借口社保機構未撥付給單位而拒絕支付。5、生育津貼、職工原工資標準,以高者為準。也即如果生育津貼高于原工資標準的,生育期間的待遇以生育津貼為準,反之亦然。6、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不能重復享受待遇。若認為企業(yè)涉嫌違法,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