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抓住暑假最后一波出行黃金檔,近期旅游的人不減反增。與前幾年不同的是,一種通過微信、QQ群等社交網絡參加的拼團游,成為時下一些愛旅游人群的新選擇,不僅能根據自己心意玩,還能拿到超低折扣。
????然而,拼團游火爆的同時,也伴隨著法律風險。戶外旅游愛好者田叢鑫通過微信群參加拼團游,在游玩過程中不幸造成腰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向旅游組織者索賠時遭拒。今年4月,法院判決,組織者不以營利為目的,田叢鑫由于坐姿不對造成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現在“拼團游”泛濫,諸多亂“拼”、亂“游”帶來了行業(yè)亂象,組織者無資質,流程不規(guī)范,一旦發(fā)生事故,旅游者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急需通過立法進行規(guī)范。
????免責聲明成逃避責任利器
????劉文明,家住北京市海淀區(qū),資深驢友。去年,他聽朋友說,圈內開始流行拼團游,時間自由,旅游方式人性化,費用還低廉。
????劉文明隨即在電腦上查閱了相關拼團游資料,發(fā)現在QQ和微信上都有拼團游的群,劉文明立即加入了一個群。進群后,看到很多關于拼團游的信息,有一些是行程安排,有一些是大家在旅游途中發(fā)出來的照片,還有一些大家自發(fā)編制的拼團游規(guī)則,其中有些條款特別引起了他的關注:“全程費用采取AA制付款方式”“旅游途中出現任何問題后果自負”“參加拼團游即代表承認以上條款”。
????劉文明對此專門咨詢過群內的組織者,但是他們也只說自己權衡,并未給出意見。劉文明認為自己經驗豐富不會出現大問題,并且他每次出游都有買保險的習慣,因此并沒有把這些條款放在心上。
????于是,劉文明報名參加了北京房山區(qū)南車營村的石花洞以及周邊游的3天2夜拼團游。組織者告訴大家,費用2000元需要先交,只是為了統(tǒng)一購票和安排食宿,多退少補,活動本身并不盈利。
????“第一天還算順利,大家心情都不錯。”劉文明說,唯一不好的是,旅游中途換了一輛大巴車,在景點游玩行李都得自己背著,又沉又不方便。
????到了第三天,在爬一座山的時候,山路崎嶇,組織者自己也無力組織大家行進,團隊開始出現負面情緒,很多人都想放棄,但是組織者堅持讓大家走完全程,中途陸續(xù)有人掉隊,最后大家到達集合地點,比原定時間推遲近6個小時,有兩處景點沒來得及參觀,還有一位年齡稍長的大姐因為脫水嚴重被直接送到醫(yī)院。
????大家認為組織者安排線路有問題,要求其退掉部分未完成的行程費用,而組織者堅稱按照群內的公告條款,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來滿心歡喜,但是卻在吵鬧中結束,感覺這次出游體驗不太好,組織者旅游經驗不足?!眲⑽拿髡f以后要慎重選擇拼團游。
????組織者缺乏處理突發(fā)事件能力
????很早就開始關注拼團游的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洪告訴記者,拼團游并不是最近才出現的,最早的拼團游也不是現在這種“打開方式”,早期的拼團游是一種旅行社與旅行社之間為了某種目的或利益的“拼團游”,也就是為了湊人數,將不同旅行社各自的參團人組合在一起的旅游形式。
????張洪告訴記者,現在我們所說的拼團游不是跟旅行社出游,而是一種新形式的出游方式?;径际峭ㄟ^微信群、QQ群和論壇等網絡社交平臺參加的,是游客自由組織參加的一種多人旅游形式,拼團游的盛行可以說與網絡的發(fā)達和自媒體的興盛有莫大關系。
????“不可否認,拼團游在一定程度上受人追捧,相較于參加旅行社出游具備許多優(yōu)勢?!睆埡榉治稣J為,在旅行游覽過程中,旅游者在時間安排和旅行節(jié)奏方面有較多的自主權,旅游舒適度能夠較好體現;旅游人數達到一定數量也比單個人出游在景區(qū)門票以及食宿價格上有更多優(yōu)惠,價格成本可控;而且,拼團游還可以尋找合適的旅伴,使旅途增添無窮樂趣,不管是網上拼團還是同事、親友之間的拼團,成團之后的旅游者在興趣愛好、個人素養(yǎng)、文化品味等方面相對更具有一致性,旅途也會比較愉快。
????但是拼團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張洪直言其中也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對于亂“拼”、亂“游”帶來的行業(yè)亂象,也應當加以重視。
????張洪分析指出,從安全角度而言,這些拼團游的組織者沒有相關的旅游資質,缺乏處理突發(fā)事件的預案和能力。
????“一些拼團游的組織方使用的言辭、圖片和視頻并不真實,但卻利用網絡進行不當炒作和虛假宣傳。”張洪認為,現在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是熟人之間的交流空間,有的已發(fā)展為信息發(fā)布渠道,甚至商業(yè)營銷渠道,一些拼團游成員,彼此或許只是網絡上的“朋友”,在實際生活中其實是陌生人,誠信度無法保障。
????張洪認為,旅游者盲目追求價格低廉、崇尚旅行自由,過高估計了拼團游的質量和效果,對于安全系數考慮不周全,加之這些拼團游組團范圍小,又因為口頭約定不簽署合同等,一旦出事,取證困難,無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蘇號朋認為,如果將拼團游進行細分,還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旅游者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拼團游,其特點是自由度大、關系松散、費用AA制;還有一種是表面上看似不營利,其實是打著拼團游的幌子,在旅游過程中賺取票務差價或暗中推銷旅游產品等,是具有一定經營性質的行為。
????“對于營利和非營利兩種性質不同的拼團游,其組織者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分情況作出判定。”蘇號朋認為。
????組織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團費用AA制,活動過程中發(fā)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擔,本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意參加活動等同于默認以上條款。”這樣的免責聲明就像簽訂“生死狀”,相信很多參加拼團游的旅游者都不陌生。
????然而,旅游者默認了免責聲明,一旦出現事故,活動組織者就真的可以免責嗎?
????對此,蘇號朋認為,對于不具有營利性的AA制的拼團游行為,是屬于個人意愿的帶有娛樂性質的團體性民間活動,這類活動不屬于旅游法規(guī)制的范圍?!暗乔謾嘭熑畏▽Υ藚s有明確規(guī)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蘇號朋舉例說,比如,有人通過微信等方式召集了拼團游,但是由于他的判斷失誤,駐扎在山谷里,結果山洪爆發(fā)導致人員傷亡,組織者沒有把露營地選好,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的組織者可能會說,他一分錢沒賺,甚至有的還往里搭錢,為什么還要承擔責任?這是因為,他是拼團游的組織者,對拼團游的參與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跟賺不賺錢沒有任何關系。既然要組織活動,就應該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這是必須要做到的?!碧K號朋強調,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就是完全因參與人自己過錯產生的問題,組織者不負責。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咨詢研究中心主任劉銳認為,對于這種非營利性帶有無償性質的拼團游,只要是參加者自愿加入,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就不應設置過多限制。
????蘇號朋建議,可以在旅游法中明確拼團游組織者應當負有提醒參團者購買保險的義務,來理清雙方的責任。
????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曾經參與旅游法制定的蘇號朋指出,旅游法起草過程中就有人提出過,是否應當建立旅游過程中強制旅游者購買責任險,就像購車就一定要買交強險一樣。但是,最終這一建議沒有納入旅游法中,因為是否購買旅游過程中的責任保險,更多的還是市場性質的,應該遵守市場交易契約自由的精神。
????“雖然責任險不宜強制性購買,但是提醒義務還是應該要有的。我認為應當在旅游法中增加,拼團游的領隊人或組織者要盡到提醒參與者購買保險的義務,誰組織拼團游誰就有責任負有提示義務,但是否購買這份保險,選擇權在個人。”蘇號朋強調。
????蘇號朋說,因為拼團游本身也是一種旅游行為,不排除中間可能出現一些問題和糾紛,組織者盡到提醒義務,不僅可以在旅游事故發(fā)生之前理清責任,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將參與人員的風險損失降低,這算是一個第三方風險轉移的舉措。雖然不能阻止意外事件發(fā)生,但作為一個兜底性方案,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較隱蔽
????“現在除了一部分拼團游是完全不營利的,大部分拼團游或多或少存在經營性質?!睆埡橹赋觯磮F游規(guī)模從小到大,組團次數從少到多,在這個逐步走向規(guī)?;?、專業(yè)化的途中,營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一種需求。
????劉銳指出,很多拼團游背后有經營主體,一些不具旅游資質的組織通過拼團活動撈錢,直接向參與者收費或者有的表面沒有收取費用,但其實組織者從拼團游中獲得了利益,也算是具有經營性質,比如,推廣、銷售產品,賺取景區(qū)門票差價等。
????“不過這種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較隱蔽,表面上可能是以‘純玩團’的形式出現,參加者往往被蒙在鼓里,但是一旦‘入坑’,不僅體驗糟糕,也恐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睆埡橹赋?,這種帶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一旦管理不規(guī)范的話危害會更大。
????在劉銳看來,對于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在某種意義上如果沒有取得相應資質,也沒有得到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屬于違規(guī)經營,是不得從事旅游業(yè)務的。
????旅游法于2016年11月7日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從事領隊業(yè)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yè)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yè)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yè)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在張洪看來,導游角色是有資質要求的,必須要取得導游資格。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業(yè)務、導游服務、領隊服務都是違法的,也應當受到處罰。
????對此,蘇號朋認為,對于拼團游這種新的旅游形式,不能一出現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既然這種新的旅游形式是適應社會需求而產生的,那么就必然有其受眾群體。
????“可以作一些變通考慮,試著將這部分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組織納入到合法經營的范圍內,按照旅游法的規(guī)定來進行管理,這樣一來,行業(yè)更加規(guī)范,也更加便于管理?!碧K號朋指出,這其中涉及到要申請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問題。
????根據《旅行社條例》,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對于申請旅行社要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蘇號朋認為沒有必要,一個旅行社的運營和管理完全是一個市場化的行為,沒有必要經過行政許可,而且還容易將許多可以申請旅行社的組織拒之門外,加大了對旅游行業(yè)的管理難度。
????“旅游不涉及很多行政管制內容,與食品衛(wèi)生許可不同,畢竟是吃到肚子里的東西是要有一定保障的。但旅游是一個娛樂項目,完全沒有必要管得太死。將具有營利性質的拼團游納入到旅行社以及旅游法的管理中來,對法律的適用會更加簡單易執(zhí)行,不僅降低執(zhí)法難度節(jié)省司法資源,也大大降低了拼團游亂象的出現?!碧K號朋認為,取消旅游行政許可制度,可以使帶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早日實現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