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最高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并在同日頒布實施的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中明確:消費者遇到“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情形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雖然“最低消費”這條霸王條款被叫停,但湛江市消委會近一個多月來,仍接到10多宗這方面的電話投訴。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消委會發(fā)出今年第1號消費警示:酒店設最低消費屬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法院確認無效。
店堂無標示,買單時才知有“最低消費”
李小姐近日和朋友到一家位于一大型購物廣場的火鍋城消費。進店時并沒有看見“最低消費”的提示,待到結帳時才被告知消費沒有達到最低消費金額,李小姐認為進店時并沒有看到“最低消費”的相關提示,店家沒有提前告知,與之理論,可店家就是堅持要按最低消費的標準收取。幾番爭論之下,李小姐只好在店里再打包一些食品,勉強湊夠最低消費金額買單。
有“溫馨提示”,卻是強制硬性消費
春節(jié)期間,市民張先生和同學聚餐,為了找個安靜的環(huán)境,在一家餐館預訂了包間,8個人的包間,最低消費500元?!拔覀冏罱K到場的只有5個人,根本花不了那么多錢,但是為了湊夠最低標準只能猛點菜。”張先生無奈地表示,“吃不了那么多,最后很多菜都沒動?!彪m然餐館事前告知包間設有最低消費,但張先生和同學們覺得為了湊夠最低消費的金額,點了很多本不想吃的菜,實際上也是一種浪費。
為此,市消委會特發(fā)出今年第1號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諸如“包間最低消費XXX元”、“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行為屬霸王條款,消費時若遇設置最低消費,消費者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請求法院確認無效。
市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切莫“被消費”。在消費時,要首先注意商家是否明碼標價,是否設置最低消費金額,消費前要對相關的收費和價格問清楚,對于未予標明的費用可以拒付。在消費時若遇到商家設最低消費,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無效。同時要注意保存有關票據等證據,一旦出現(xiàn)糾紛,可憑這些證據進行維權。同時,酒店經營者要誠信守法經營,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的公平交易權,取消“最低消費”,自覺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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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針對消費者在消費中享有的權利,消委會提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照此來講,“最低消費”實質上是一種以自制的格式條款來強制交易的行為,屬于不公平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